• 广西师范大学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计算机网络的管理,根据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我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局域网单位(以下统称用户),都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四条  在外事管理和交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和公共信息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五条  各学院(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网上发布信息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工作程序是:通过网络上传和发布涉密信息,须由保密委办公室审批,校保密委员会核准,经涉密专用网络传输。
    第六条  在网上发布信息应征得信息提供者的同意,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凡上网单位和用户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即时通讯群中,不得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八条  凡上网单位和用户不得使用电子函件在国际互联网和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九条  各上网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国际联网保密安全教育,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涉密信息。
    第十条  各上网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校保密委员会及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利用国际联网和公共信息网泄露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3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