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师范大学校园横幅、电子屏、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氛围和优美、整洁的校园环境,构建文明校园,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横幅、电子屏、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宣传品是指由校内外各单位和各学生组织为举办活动、开展宣传而在校内主要干道、重点区域、公共场所临时悬挂、张贴、布置、发放、经销的各种宣传物、纪念物、文化产品等,含标语横幅、橱窗、展板、广告(包括商业广告)、海报、宣传栏、电子屏、印刷出版物、摄影作品、临时指路牌、地图、彩旗等。
    第三条校园宣传品是学校开展主题教育、文化建设、形象塑造、信息传播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学校立德树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文化环境因素。各单位要从促进学校文化建设,展示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应有风貌的角度,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校园各类宣传品的内容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校园宣传品内容应确保符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宣传品内容要健康、用语要准确,制作要美观、布展要规范。凡属违规、非法或未经审批的宣传品的,一律禁止制作、悬挂、设置和张贴,学校一经发现立即强行拆除。
    第五条以下事项可以申请悬挂、设置和张贴横幅、电子屏、海报、广告等宣传品:
               1、为党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重大活动营造氛围;
               2、为学校重大活动营造氛围;
               3、庆祝重要节日;
               4、校内各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
               5、宣传与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内容;
               6、其它经批准的内容。
    第六条严禁制作、悬挂、设置和张贴有下列情况和内容的横幅、电子屏、海报、广告等宣传品:
               1、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影响社会稳定的;
               2、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内容低俗的;
               3、有涉密事项的;
               4、纯商业广告性宣传的;
               5、涉及各种助考班、培训班宣传的;
               6、其它未经批准的内容。
    第七条校园横幅、电子屏、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管理严格按照 “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未经审核批准的横幅、电子屏、海报、广告等宣传品,不得悬挂、设置和张贴,违者视具体情况由校党委宣传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在学校当年度相关评奖评优活动中予以体现。所有宣传品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地点悬挂、设置和张贴,超过指定范围悬挂、设置和张贴的宣传品,一律强制拆除。
    第八条校园横幅、电子屏、海报、广告等宣传品审批登记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在校园内公共区域悬挂横幅、使用电子屏,张贴海报、广告、临时路牌、地图等宣传品,需填写审批表由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后实施。
               2、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校级学生社团、各二级学院(部)团委、学生会、研究生分会、院级社团的校园活动海报宣传品内容及布置时间由校团委负责人审批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3、校内各学院(部)、各单位内部宣传品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内容备案表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禁止在校园内悬挂、设置、张贴纯商业性的产品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横幅、商业广告和营销海报等宣传品。经批准设立的校内商业网点的广告、横幅等宣传品只允许悬挂、设置于店铺的门面内,且不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内容。
    第十条禁止校外单位、团体或个人在校园内私自悬挂横幅、设置广告或张贴宣传品。校外单位、团体与校内单位联合举办活动需悬挂横幅和张贴宣传品的,须由与其合作的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原则上禁止校外单位在校内进行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以赞助经费、赠送设备等方式支援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工商企业,进校开展推介产品等活动的,须由与其合作或为其提供场所的校内单位向校保卫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审批和管理,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此类活动宣传品的宣传内容须与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相关,原则上只允许悬挂、设置于受赞助单位门口和活动场地,不得在校门、学校主干道悬挂、设置,赞助单位名称不得出现在宣传品正文内容里,只能以下标落款的形式出现。
    第十二条校园宣传品实行归口管理,齐抓共管。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宣传活动及宣传品的审批备案、宣传内容的审核把关和监督通报工作;学工部(处)负责对学生开展文明教育,引导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悬挂、张贴宣传品,提出相应管理要求,并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规范;校团委负责青年文明路的创建,并负责管理全校社团类学生组织宣传品的规范摆放、发布,对学生组织及社团违规、非法和未经审批的宣传品进行清理整顿;保卫处负责校园巡查,禁止违规、非法和未经审批的广告和宣传活动、商业宣传品进校园,负责协助宣传部纠正、制止未经审批的宣传行为并及时拆除违规、非法和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后勤集团负责及时清理拆除、收缴违规、非法和未经审批的宣传品。
    第十三条各学院(部)、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宣传品的内容审核把关和规范管理,对本单位的办公、教学、实验楼宇等场所的宣传品实行“门前三包”管理,做到包卫生、包秩序、包容貌,以保持门前环境优美,宣传内容规范、校容校貌整洁有序。
    第十四条禁止在电线杆、路灯杆、树干、垃圾箱、隔离墩、楼宇墙体等公共位置悬挂、设置和张贴宣传品。学校指定的横幅悬挂区域主要为:育才校区的西大门、小田径场围栏,王城校区的主干道挂杆、学生食堂对面围栏,雁山校区的桃园餐厅,北一门、北二门、学生宿舍三区、四区横幅悬挂区等指定区域悬挂。校园活动海报张贴区域为:三校区食堂周边公告栏及开放海报栏。
    第十五条除学校和各学院(部)、各单位举行重大节庆活动确有需要外,一律禁止将横幅和宣传标语垂直悬挂于建筑物的墙面,包括迎新、招生宣传等活动。
    第十六条除学校统一安排外,欢迎来访客人和专家学者讲学或学术交流的横幅、标语,一般不得在主干道和校门悬挂、张贴,可设于主办单位门口或会场外。
    第十七条标语横幅悬挂不得妨碍交通、损害树木和公共设施,不得引发安全隐患、影响校园秩序。经批准悬挂的横幅、设置的广告等宣传品,应于活动结束或审批有效期期满后的次日由设置单位负责拆除,节庆或宣传类内容的横幅悬挂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各学院(部)、各单位在本单位楼前悬挂、张贴、设置的临时性宣传条幅、海报、通知、展板和临时指路牌等宣传品,在活动期间要注意维护,并于活动结束后的两日内自行撤除。违者视具体情况,由校党委宣传部责令整改,并在学校当年度相关评奖评优活动中予以体现。
    第十八条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横幅、电子屏、宣传栏、宣传板、海报等宣传品的管理工作,做好横幅、橱窗报栏布展的整体规划。横幅、电子屏、宣传栏、宣传板、海报等宣传品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学校校园文化建设要求,要注意保持宣传品的整洁和完好性,做到玻璃明净,照明完备,无覆盖物,有专人负责,定期维护更新(每学期至少更新2次),对于残破变形宣传品须及时清除。各学院(部)、各单位的电子屏、宣传栏需配合学校开展相关主题教育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广西师范大学校园横幅、电子屏、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