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6日联合印发,并于7月1日开始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校内公文是指由我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印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各学院各单位基于工作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事项的公文及各学院各单位之间用于商洽工作的函件,可归入校内公文范畴,但不具备法定效力);校外公文是指由上级党政机关及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下发或送达给我校的公文。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学院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各学院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学院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