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压实基层党委、党总支(以下统称“基层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广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师党〔2015〕33号)、《中共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师党〔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逐级报告、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报告。
第三条报告情况作为基层党组织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记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