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问责工作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第四条问责工作由学校党委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校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非党员领导干部依据《广西师范大学岗位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