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党委书记的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各学院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学院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在职责范围内,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