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促进《广西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师党办〔2017〕5号)的有效执行,现对我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公务接待费控制问题

    各学院(部)、各单位公务接待费总体按照部门预算安排执行。各单位应通过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高消费活动。

    二、关于公务接待审批问题

    公务接待必须有公函(访问函、邀请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无公函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公务接待须如实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清单》(附件1),由接待单位领导审签,接待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待单位留存,一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关于公务接待标准问题

    公务接待用餐提倡在学校食堂进行,一律不提供烟酒,接待费用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到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具体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今后将根据桂林市有关规定调整公务接待标准。

    四、关于学校食堂接待管理问题

    除接待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来访人员应按规定自行用餐。确需由接待单位在学校食堂协助安排用餐的,来访人员应当据实交纳伙食费。严禁以学校食堂为载体违规向本单位教职工发放福利,严禁将其他费用在食堂开支。要杜绝大吃大喝歪风和奢侈浪费行为。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学院(部)、各单位须于每学期最后一周汇总本单位该学期国内公务接待汇总表(见附件2),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学校将结合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对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接待规定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并通报曝光。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广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清单.doc
    附件2: 广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