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师范大学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学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权力行使,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人员聘用、职称评定、招生录取、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与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评审、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在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或在经济实体(含校办企业、民办高校)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但不得在兼职社会团体、经济实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第六条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对从事以下活动的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干预和插手,为自己或亲朋好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一)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及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
    (二)科研项目评审、项目经费分配等学术科研活动。
    (三)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
    (四)各类招生及录取。
    (五)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人员聘用等组织人事管理。
    (六)各类评奖、评优、评先。
    第七条领导干部不得接受与学校经营或经济活动有关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八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不得在同一学院、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与本领导干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九条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具有经营性质的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履行管理职权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与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招投标采购项目、基建项目承发包、项目资金拨付等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评审、评估、考核的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本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一条各学院、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校纪委、组织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