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党委书记的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各学院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学院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在职责范围内,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承担以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一)选好用好管好干部;
(二)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行为;
(三)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不正之风;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
(五)党委书记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七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各部门、 各学院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汇报,经常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着力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
(二)严明党的纪律。 加强对党员干部教师的纪律教育,把维护党的纪律放在首位。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教师切实增强党性修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三)加强作风建设。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长抓不懈,坚决查处和纠正“四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选好用好干部。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五)规范权力运行。 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明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六)坚决惩治腐败。 主动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纪检监察部门不应该管的事情交回主责部门,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七) 维护师生利益。 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 完善教代会、学代会的民主参与、 民主监督和师生利益维护、 协调、 保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
(八)健全体制机制。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明确职责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及问责制度,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督促基层党委(党总支)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的责任:
(一)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抓好党建工作,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 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支持纪委查办案件和履行再监督责任。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 1 次。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管好班子。 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校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全面强化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坚持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要求、 严格管理、 严格警示。 坚持抓早抓小,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三)带好队伍。 加强对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廉洁从政、廉洁从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时掌握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思想动态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廉政谈话、约谈、函询等方式提醒告诫。
(四)当好表率。 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严格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第九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主动履职。 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协助党委书记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主动研判形势、主动承接任务、主动加强监督、主动汇报情况、主动担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督促指导。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主动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合力。
(三)日常管理。 切实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教师廉洁教育和管理,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四)接受监督。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改进作风,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各学院各单位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一)齐抓共管。 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检查、同落实。在单位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单位一把手共负总责,党政齐抓共管,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教职工支持参与”的工作体制。
(二)明确职责。 每年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
(三)狠纠“四风”。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贯穿到日常工作当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师德师风建设水平。
(四)制度监督。 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大对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代会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严明党的各项纪律,按照党规党纪办事,支持本单位纪检委员依纪依规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各学院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总体负责。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对党委(党总支)成员、各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院长(部处长、主任、馆长等)对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推进落实。 及时传达、认真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三)依规守纪。 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集体民主决策。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规范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四)强化监督。 加强对班子成员及本单位人员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改进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进行 1 次廉政谈话,督促检查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及时向学校组织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五)自我检查。 每年组织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检自查,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领导班子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各学院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提高防范。 对分管领域(业务)及分管下属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结合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完善制度规定。
(二)廉洁谈话。 定期研究、检查、指导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至少与分管联系的系部(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 1 次约谈,加强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发现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切实落实“一岗双责”。
(三)加强学习。 积极参加上级和学校、学院(单位)组织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和廉洁从政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人员的教育约束,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四)主动报告。 每年向所在党委(党总支)书面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及时向学校组织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制度。
(一)学校党委每年要专题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指导各级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各自工作。
(三)纪委既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落实监督责任,经常性地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负责制度。
(一)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行“签字背书”。学校党委与基层党委(党总支)签订责任书,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作为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三)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寓于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之中,强化管理责任与监督责任,结合实际构建和完善不敢腐、 不能腐、不想腐的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请示报告制度,防止组织程序空转。领导班子成员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情况,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二)学校党委每年将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部门。
(三)学校纪委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四)各学院各单位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述廉述责制度。
(一)每年开展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由党委书记述责,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备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书面形式述廉,均接受民主评议。
(二)每年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等内容,结合年度民主生活会,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同时报校党委和校纪委。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一)建立党政班子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心提醒制度。推行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廉政谈话的工作机制,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提醒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函询、约谈、诫勉谈话等制度,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三)继续实施干部聘任前后廉政谈话、集体谈话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沟通机制。
(一)坚持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向党委常委通报情况制度, 党委、纪委书记班子专题会商制度。
(二)分析研判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对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重要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和不正之风问题,师生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以及涉及招生考试、干部任用、科研经费、学术公正、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资产管理等重大事宜,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在选人用人上,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新任干部之前必须经纪委审查,出具廉政鉴定意见后方可任命;实行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分管人财物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应定期轮岗交流;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领导班子成员对干部任免的意见要如实记录,建立选人用人倒查问责机制;坚持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干部必须经纪委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后, 再予以任命; 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切实做到程序不倒置、不空转、不缺失;严肃查处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要官、任人唯亲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建立健全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将年度个人述廉报告及民主测评结果、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政谈话记录、函询、廉政教育等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在强化权力监督、防治腐败问题上,不断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相融合;贯彻依法治校,完善校内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以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加强对重要关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开事项清单制度,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推行作风建设督查制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应点名道姓进行曝光,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上,认真落实师生员工诉求处理工作机制,妥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师生诉求;畅通信访反映渠道,坚持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密切联系基层、联系师生员工和帮助解决问题的制度;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定期开展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专项治理活动,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实行学校党委书记负总责,党委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党委办公室具体统筹协调,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处)、基层党委(党总支)分工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贯彻落实学校《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13-2017 年工作规划>                                                     的实施办法》,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纳入学校年度计划,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第二十四条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年度检查考核机制。
(一)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动态监督,采取经常性检查、随机性检查、专项检查、廉政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堵住漏洞,完善权力监管机制,实现监督关口前移。
(二)加强工作专项审计、干部任期审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理,防微杜渐。
(三)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年度检查考核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建立落实主体责任考核结果使用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业绩、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校党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三转”, 重视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从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高度重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处理。加强对腐败案件高发易发领域问题的分析研判,及时听取纪委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案件查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优化执纪监督问责环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创新,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推动学校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十七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宣传思想、党员教育、干部培训、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建立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结合高校特点,善于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不传达、不贯彻部署、不检查督促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规行为干部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的。
(八)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物资设备采购、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科研经费、招生录取、职称评定、招录人员、奖助学贷、国有资产、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九)对上级交办的学校受理的控告申诉或违纪违规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不如实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止、干扰、对抗组织审查,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广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依纪依规问责。
第三十条推行党风廉政建设问责追查机制。对检查发现和群众反映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的问题,对推进和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由学校党委、学校纪委对该单位班子有关成员进行约谈。对因为领导不力或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四风”突出,或发生腐败案件或严重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进行责任倒查、 “一案三查”、通报批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还要查制度机制方面的漏洞,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