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基层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压实基层党委、党总支(以下统称“基层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广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师党〔2015〕33号)、《中共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师党〔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逐级报告、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报告。
第三条报告情况作为基层党组织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记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同时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
第五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的对象包括全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具体分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
第六条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报告的内容:
(一)贯彻上级党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本单位、本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
(二)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举措,进行责任分解、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工作落实的情况。
(三)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教代会制度和信息公开等制度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等专项工作的情况。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情况。
(六)本单位选人用人以及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七)强化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的情况。发现苗头问题抓早抓小,与干部进行谈心谈话的情况。
(八)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及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相关情况。
(九)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问题线索,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支持同级纪委履行职责并配合其按规定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个人分工职责范围。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等制度,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督促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协助对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协助执纪执法机关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参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培训和活动,召开、参与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教育管理,纠正存在问题的情况。
(五)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被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情况。
(六)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改进作风,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管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基层党组织向上级(组织)报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均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报告的程序:
(一)自查自纠。基层党组织要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要求和需要报告的内容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征求意见。广泛征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提交报告。形成书面报告,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四)受理反馈。受理报告的组织要及时反馈对报告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整改落实。下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根据上级组织反馈的意见制定加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条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每年于12月25日前向学校提交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工作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小组结合对基层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工作,听取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关于基层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专题汇报。
第十一条处级干部须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向同级党组织提交述职述廉报告,基层党组织可结合干部述职、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工作等,听取干部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专题汇报。
第十二条如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基层党组织必须及时如实地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