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公务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学校公务车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学校各单位在履行管理、教学、科研和服务等工作中使用的机动车辆,包括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校区通勤、治安巡逻和医疗救护等用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经费是指列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和科研项目费支出的公务车购置、运行维护经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处(室)、学院(部)和校直业务等部门。
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及校内独立核算非法人单位公务车管理参照本办法精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学校按照“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改革公务车制度,保障公务用车,降低运行成本。
第七条学校的公务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公务车所属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完善公务车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第八条 学校所有公务车不分资金来源(财政划拨或自筹等),不分增添方式(购置、捐赠或抵债等)均属学校固定资产,根据业务类型划归相应部门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公务车统筹工作,负责全校公务车的购置、受赠、调配、调拨、清查、统计和报表工作;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务车的采购、入库和报废等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全校公务车账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务车费用;
(四)监察处负责公务车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车辆所属单位或车辆使用人所属单位是学校公务车的二级使用管理单位,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对使用的公务车实行责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公务车公安、交通管理执照和年检手续等;
(二)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
(三)配合开展各种交通安全检查及宣传活动;
(四)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辆道路交通、治安防范、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
(五)组织贯彻落实学校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
(六)负责本单位授权使用的机动车辆在权限范围内的调度、使用和定期维护、保养及保管等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授权使用的机动车辆交通运行管理费的缴纳(购置税、路桥费、年审费、保险费、通行费等);
(八)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学校公务车编制及标准由上级公务车主管部门统一核定。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车配置标准、购置程序如下:
(一)配置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严禁购置进口车,严禁为公务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二)购置程序:配备公务车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制度。学校所有单位购置机动车辆应由购车单位向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购置理由、车辆类型等,填写附件1),经审定后报学校列入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后,纳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车更新。公务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公务车处置(包括调剂、转让、捐赠、报废),须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室审定后方可处置。
第十四条公务车报废。公务车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车辆所属单位按要求提供报废申请书、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复印件等资料按程序办理。申请报废的公务车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
第十五条公务车转让。公务车转让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让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执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公务车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负责缴纳车辆的使用费和国家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车辆所属单位要对公务车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公务车费用开支,不得公车私用。主要工作有:
(一) 根据本办法制定出本单位的车辆管理细则;
(二) 负责制定公务车加油用油管理制度,规范公务车用油管理;
(三)每年在本单位定期公布车辆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采取措施确保公务车的安全使用;
(五)严格保管公务车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公务车使用申请审批登记制度,各申请使用公务车单位要在用车前填写并向车辆所属单位递交《广西师范大学公务车派车申请审批表》。各车辆所属(派车)单位要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加油、费用等台账信息,填写派车单并做好公务车出车情况的登记、统计和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公务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不用车时应及时归库,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回单位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损、被盗。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二十条公务车所属单位必须指定专职驾驶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必须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驾驶时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驾驶员有责任做好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
驾驶员凭车辆所属单位的派车单出车,不得未办派车手续自行出车,如临时急需用车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或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派车手续,驾驶员出车前应告知调度员并于事后补办派车手续,否则按私自用车处理。驾驶员出车应按约定的路线、内容、项目行车,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变视情况缓急进行事前请示或事后及时说明。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公务车一律由本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驾驶公务车。
第二十三条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车辆二级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和校长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挂靠广西师范大学。
第二十五条对公务车及牌照、证件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因此造成公务车损坏、丢失、罚没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津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务车,应提前向车辆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由车辆所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进行调配。使用学校公务车的,其费用应按标准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办理校内转账结算。所收费用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此前校内有关公务车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及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广西师范大学公务车派车申请审批表(模板).doc
附件2: 广西师范大学购买公务车申请表.doc